权力基本编码 000123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222014560308Y400012300400015
办事对象 自然人、非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浮梁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医政医管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222014560308Y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浮梁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3号
  • 窗口地址
    浮梁县平安街199号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3号
  •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5 月 1 月-9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00 10 月 1 日-4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0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 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 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5 月 1 月-9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00 10 月 1 日-4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00
  • 电话号码
    13879802933
  • 咨询邮箱
    31649270@qq.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浮梁县卫健委政策法规与宣传股
  • 窗口地址
    浮梁县民福路29号卫健委一楼右侧第三间
  • 工作时间
    5 月 1 月-9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8:00 10 月 1 日-4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8-2625910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审批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ShiTiDaTing,InternetZWFWGateway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1.举办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2.举办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学健康体检中心的设置审批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负责;3.举办一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行使内容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一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必须凭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向有权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新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申请注销的情形,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申请注销的情形,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卫生部令第35号)规章(原国家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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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结果样本
问题医疗机构内部装修,申请三个月的注销?
答案医疗机构因内部装修,应申请暂停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