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2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222014560308Y400012300100006 | |||
| 办事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登记型 |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浮梁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疾病预防控制股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222014560308Y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特殊程序 |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办理 |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5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5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实际办理 | |||||

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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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浮梁县卫健委疾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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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浮梁县民福路29号县卫健委二楼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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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5 月 1 月-9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10 月 1 日-4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 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3:3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5 月 1 月-9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10 月 1 日-4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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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8-26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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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邮箱131541727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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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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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浮梁县卫健委政策法规与宣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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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浮梁县民福路29号卫健委一楼左侧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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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5 月 1 月-9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8:00 10 月 1 日-4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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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8-262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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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网址
| 联办机构 | 无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
| 审批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变更)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YiDongKeHuDuan,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ZiZhuZhongDuan,PianYiFuWuDian,QiTa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需要现场勘验 |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 ||||
| 权限划分 | 1.从事助产技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3、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
| 行使内容 | 1.从事助产技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3、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3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无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其他 |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