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64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222MB03954287436016400100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浮梁县林业局 责任处(科)室 浮梁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222MB03954287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专家评审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7个工作日
勘察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5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4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江西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通过材料精简、流程优化,承诺时限小于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浮梁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窗口地址
    景德镇市浮梁县县城平安街199、2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林业窗口)
  • 工作时间
    夏令制: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制: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13507986815
  • 咨询邮箱
    123456@qq.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浮梁县林业局
  • 窗口地址
    浮梁县朝阳中大道21号
  • 工作时间
    夏令制: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制: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82626524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规划建设;农林牧渔;国土和规划建设
审批结果名称 《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CK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审批结果有效期 1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受理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规章(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江西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无)规范性文件(无)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条 申请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审核程序:(一)用地单位向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湿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湿地的权属证明。4.用地单位与湿地权属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5.具有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报告。在血吸虫病流行区内的县(市、区)内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对血防卫生及防治进行专项评估。6.湿地管理单位申请在所管理的重要湿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湿地管理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提供前款(1)、(2)、(3)、(4)项规定的材料。(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湿地现场查验表》(附万分之一地形图),并在《使用湿地申请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经初步审查同意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三)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使用湿地申请表》签署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用地单位的申请材料及《使用湿地现场查验表》(附万分之一地形图)和《使用湿地申请表》随文一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四)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第五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满,占用单位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所占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第七条 用地单位在取得《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后,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使用湿地申请表》和《使用湿地现场查验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重要湿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过程中,禁止侵占或者破坏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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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结果样本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
问题是否可代他人办理城区湿地征占用?
答案可以,但应额外提供委托书。
问题城区湿地征占用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案1.征占用重要湿地条件符合规定;2.申报材料齐全,规范;3.对重要湿地的征占用有可行的“补占平衡”措施;4.不存在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